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謜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子勤蘇怡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586,54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43,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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