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宇蓮 被告 趙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