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9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