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92號上訴人 黃維仁 被上訴人 劉春花 被上訴人 林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