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1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忠 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住居所為何?
三、相對人吳忠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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