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明樹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2,000元,已繳費1,000元,應再行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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