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六期為限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