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訴人

原告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被上訴人

被告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5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14,5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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