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

第42號

第43號

第44號

第54號

原告 蔡秀惠

林忠正

陳瑛瑜

楊閔菱

被告 洪振欽

林國瑞

王志偉

吳慧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

法官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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