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
第42號
第43號
第44號
第54號
原告 蔡秀惠
被告 洪振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
法官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