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劉定綸 被告 莫文雄
莫亞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7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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