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即被告0000-000000A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3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撤銷羈押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0000-000000A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然經本院於同年9月6日裁定被告准提出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被告旋於翌日(7日)經具保人 陳文發 繳交保證金6萬元後獲得釋放在案,此有本院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本院106年刑保字第10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經停止羈押現非在本院羈押中,該撤銷羈押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惟無必要,本件聲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 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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