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炬森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7年8月2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7年8月2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慧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7年3月15日│292,282元│ZB七八三四三四│炬森││1│限公司 劉健隆 │園分行│││一│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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