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拾壹張、帳冊壹本、彩金紅包拾壹包(內含彩金新臺
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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