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9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計算期間。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