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208號聲請人甲○○
3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采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聲請狀列相對人名稱為「采格建設
開發有限公司」,據以請求之本票上發票人名稱為「采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顯有不符)。
㈡如相對人為采格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業於民國98
年6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83243551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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