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 王子文
送達代收人 羅明通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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