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 因1包(毛重0.24公克,驗餘毛重
0.23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毛重0.24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因1包│克(因鑑驗│之海洛因於物理外觀上││││使用0.01公│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克)│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22日報│││││告編號UL/2009/9029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