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О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