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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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告乙○○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