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潘宥臻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秀蘭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號房屋第二層樓(下稱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丙○○、 法爾錫 (原名 陳奕翔 )、法杜伊(原名 陳奕文 )、丁○○、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若被告未成年,則請一併補正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