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沛琳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71頁),而上訴人延至113年11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述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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