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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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花旗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肆仟玖佰柒拾伍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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