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李茂榮 被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