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游 易哲 債務人 陳美蓉 債務人 游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 游易哲 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期間,邀游源德、陳美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6,656元整,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自103年8月1日(應還款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還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至於債務人游源德、陳美蓉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蓉、游│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46656│易哲、游源│月1日起│月5日止││││元│德├──────┼──────┼───────┤││││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蓉、游│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6│易哲、游源│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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