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張佳惠
被告 楊大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
法官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泊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張佳惠
被告 楊大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
法官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泊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