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張佳惠

被告 楊大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

法官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泊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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