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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