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2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000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