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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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158號債權人 崔玉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壢龍岡郵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壢龍岡郵局發給支付命令,惟查申請繼承被繼承人定期存單,依規定應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定期存單,可認為繼承人之現在戶籍謄本、國稅局核發已申報存款之遺產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向郵局申請若遭駁回,再另循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
三、本件聲請人並未依繼承定期存單之行政手續規定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郵局申請,逕向法院提起支付命令,其非訟程序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且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