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原告 姚睿成 被告 林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