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程允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20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程允係外派至桃園市○○區○○街00號泰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其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辦公室2樓內,因工作問題與告訴人 林素慈 即泰舜公司總經理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在上址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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