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高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3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受款人浦宥企業有限公司林國淡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12年3月5日129,000元AQ0000000高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