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57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