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利剴行 吳栓慶 │華南商業銀行股│99年1月17日│52,200元│AD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6262││││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