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49號聲請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PRINCENWAZULU( 王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0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民事裁定影本等件,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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