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立晉 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玉 債務人 楊朝銘
謝日新
黃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612,000元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2,448,000元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3286,077元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41,144,304元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5181,590元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6726,356元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7900,046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83,600,181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9600,0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02,400,0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1228,879元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2915,516元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3472,5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41,890,0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5481,079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61,924,314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7430,5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81,722,00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9497,175元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01,988,700元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1868,155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222,272,620元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