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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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