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澐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