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建泓前犯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6月、5月及3年4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黃建泓業 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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