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張志賢 被告 翟威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