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黃秀玲 被告 韓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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