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