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 金勝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中市停車管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
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簡芳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