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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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 謝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錦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