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告 李錫樑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張文卿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