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鶴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鶴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鶴鵬前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而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藍鶴鵬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藍鶴鵬前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六七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第一、二案);又於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第三、四案);再於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九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第五案);以上第三、四、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與第一、二案件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接續,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藍鶴鵬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0四七三二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