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20號聲請人楊改換相對人 吳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上的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美華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