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朝陽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朝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朝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ㄧ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5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先後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84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受刑人於98年6月5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12月15日,羈押折抵18日,累進縮刑7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6月2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