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振業 被告 楊長霖 被告 陳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92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9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林振業被告楊長霖被告陳文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振業被告楊長霖被告陳文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楊長霖、陳文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楊長霖應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前將給付款項直接捐助民間慈善機構(慈濟除外)並將捐款收據郵寄原告收受(地址:新北市○○區○○路○○○號1樓,中港派出所,林振業收)。
二、原告表示願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924第對被告楊長霖之刑事傷害告訴,及對被告二人所犯刑事妨害公務罪嫌予以宥恕,希望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振業被告楊長霖被告陳文嘉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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