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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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品澤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指定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 律師(兼第三審)
廖志堯 律師 金學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品澤關於背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品澤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被告徐品澤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範圍),惟被告徐品澤所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徐品澤對於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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