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與AC000-A11022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浪Live」直播平台上之網友關係,乙○○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4日凌晨0時30分許,以心情不佳為由,邀約A女一同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夏卡爾汽車旅館喝酒聊天,A女遂另邀約友人丙○○一同前往。嗣於同日凌晨2時起某時許,乙○○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在房間內之床上,強行摟住A女腰部並伸手進入A女之上衣,欲抓捏A女胸部,經A女反抗並以手阻擋,乙○○仍未做罷,而強行觸摸並抓揉A女之胸部下方,以此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得逞。嗣經A女趁隙聯絡乙○○友人丁○○到場,始於當日上午約5、6時許,在丁○○協助下與丙○○離開現場。
二、案經A女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告訴人A女之姓名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A女、丙○○、丁○○之警詢陳述,因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並不同意以之為證據(本院卷第47頁),該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列為本案之裁判基礎。至於證人A女、丙○○、丁○○在偵查中經具結後由檢察官訊問後所為之證述,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訊,並予被告詰問機會,其詰問權已獲得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自得採為證據,附此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雖坦認於上開時、地,邀約A女一同前往夏卡爾汽車旅館喝酒、聊天,期間A女友人丙○○在場,後來丁○○亦抵達到場等情,惟矢口否認:曾對A女為強制猥褻犯行,辯稱:A女所述不實云云(本院卷第50頁)。
三、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邀約A女一同前往夏卡爾汽車旅館喝酒、聊天,A女亦邀約友人丙○○一同前往,進入上開汽車旅館後,A女曾持被告手機、自己手機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或傳訊息予被告友人丁○○,請求丁○○前往上開汽車旅館,嗣丁○○亦抵達到場等情,業據證人即A女(偵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第139至140頁)、丙○○(偵卷第40至43頁、本院卷第129至130頁)、丁○○(偵卷第37至40頁、本院卷第133至135頁)具結證稱在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警卷第13至17頁、本院卷第53頁),且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47至48、50、140頁),上情首堪認定。
(二)被告在上開汽車旅館內之床上,利用A女斯時坐在床緣邊時,曾將手伸入A女上衣後,往上摸欲抓A女胸部,經A女阻擋後始做罷,業據A女證稱:「..後來丙○○出來時,被告就橫躺在床正中間,我坐在床的最邊邊,臉是朝床尾,所以我是背對被告,丙○○在他的頭的那側,所以我看不到他們二個在幹嘛,他們聊天,我沒有注意到他們二個到底在幹嘛,結果被告突然從我背後伸手抱我的腰,我就把他的手弄開,我為了不讓場面太難看,所以就說你是喝多了、不要亂吃豆腐,但他沒有在聽我講話,我把他的手撥開之後,沒多久,他又用一隻手環抱我的腰,我當時是穿寬鬆上衣,他的手就直接往我衣服裡面往上摸,且手在我衣服内已經要呈現要抓我的胸部的姿勢,我就趕快用我的左手擋住,用我的右手把他的手抓出來,後來我就跟他說我要去廁所...」等語在卷(偵卷第22頁、本院卷第125至126頁),且證人丙○○亦證稱有看見被告從肚子下方,將手伸入A女上衣內(本院卷第128頁);而被告將手伸入A女上衣後,A女有用手阻擋被告繼續往上摸,業據A女證述在卷,業如前述,且證人丙○○亦證稱:「(問:你看到被告把手伸進去告訴人衣服內時,告訴人有何反應?)雙手把被告的手推開,希望他不要再這樣繼續了。」等語(本院卷第130頁),足見A女指述遭被告以違反伊意願之方式觸碰胸部下方乙節,並非憑空杜撰。
(二)其次,A女在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內,曾先持被告手機以LINE撥打電話或傳訊息予被告友人丁○○,並請求丁○○趕緊到上開汽車旅館救伊,說被告一直想碰她,當時A女說話口氣感覺到害怕,且到場後感覺到A女不開心乙節,業據證人丁○○證稱在卷(偵卷第38至39頁、本院卷第134至135頁),且被告亦不否認A女曾持其手機與證人丁○○聯繫(本院卷第48至49頁),而A女與證人丁○○案發前素不相識,2人並無聯繫方式,業據2人證稱在卷(偵卷第22頁、第37至38頁),衡情證人丁○○當無自陷偽證重罪,而故意為有利於A女證述之語。
至於被告雖稱其與證人丁○○原係好友,但後來2人間有工程款之糾紛等語(偵卷第60頁),但工程款僅係民事金錢糾紛,衡情證人丁○○當無自陷恐遭法院判處最重本刑七年有期徒刑之偽證重罪,而故意為不實證述之理。足認證人丁○○上開證述,堪以採信。
(三)又A女與證人丙○○係於案發當日證人丁○○抵達上開汽車旅館後,才在證人丁○○協助下離開現場,業據證人A女、丁○○證稱在卷(偵卷第23頁、第39頁),而證人丁○○幫被告躺在床上入睡後,自己亦離開至隔壁房間休息,業據證人丁○○證稱在卷(偵卷第39頁),以被告與證人丁○○間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及A女與證人丙○○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A女與證人丙○○應係案發當日上午5時23分許起至同日上午6時7分前離開上開汽車旅館。而A女與證人丙○○一起離開上開汽車旅館後,A女曾告知被告對她做了不好的事,講述過程,口氣很憤怒,業據證人丙○○證述在卷(本院卷第130頁),且案發當日A女與證人丙○○2人間LINE對話紀錄中,A女在上開汽車旅館內,先於上午4時56分許,告知證人丙○○:「真的先不要煩他,這樣很難脫身」等語(附表二編號6),又於上午5時23分許,告知證人丙○○:「叫 阿祥 6點來載,我跟你一起走」(附表二編號19),有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紀錄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55至57頁),顯見A女極度不願意跟被告同處在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內。又A女於離開上開汽車旅館不久,於上午6時25分、27分、31分,3度告知證人丙○○,不要招惹被告,被告並非善類之語,有附表二編號26、27、28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並於同日晚間再度於8時38分、40分、41分,3度告知證人丙○○,被告曾對伊做出不好的事,要證人丙○○知道事情的嚴重性等語,有附表二編號29、30、31對話紀錄附卷可參,亦證A女指述案發當日遭被告強制猥褻得逞乙節非虛。
(四)至於被告雖辯稱如其真對A女為上述強制猥褻行為得逞,何以事情係發生在110年8月24日,A女拖延至110年10月1日才提出告訴,分明係因為110年10月1日其與A女有購物糾紛,其不滿A女處理方式,揚言提告,A女才提出本案告訴反制云云(警卷第5頁)。然A女指述遭被告為強制猥褻得逞,除需忍受訴訟之勞費,更需擔心旁人異樣眼光看待,本屬不易,實無僅為反制伊與被告間之購物糾紛,而大費周章。況A女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若所述不實,需受最重本刑七年有期徒刑偽證重罪之處罰,業如前述,僅為區區購物糾紛,當無此必要。況A女案發當日不管在汽車旅館內,或事後離開汽車旅館,一再跟證人丙○○告誡說要小心被告,被告會做不好的事,業如前述,而被告與A女購物糾紛係發生在110年9月4日之後,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警卷第5頁),若案發當日被告真未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何以如此?是被告徒以事後與A女間之購物糾紛,為上開辯解,當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所稱「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又按刑法強制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其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尤其,對於被害人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或肢體排拒等情形,或「閃躲、撥開、推拒」的動作,行為人猶然進行,即非「合意」,而已該當於強制猥褻,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在A女已明確口頭拒絕、阻擋下,仍執意將手伸入A女上衣內,觸碰A女胸部下方,以滿足其個人之性慾,其行為自已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當深知他人之身體自主權不容任意侵犯,竟不顧A女反對,恣意將手伸入A女上衣內,撫摸A女胸部下方,使A女心理上受有難以抹滅之陰影,實屬不該,且事後飾詞否認犯行,並辯稱:「如果今天是一個長得很漂亮的女生,可能我會追求,但告訴人不是。」等語(本院卷第143頁),顯見毫無悔悟之心,應予相當之刑事處罰;並考量被告尚未與A女達成和解,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做水電工作、需要扶養生病母親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43頁),與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話語(丁○○)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話語(乙○○)傳送時間110年8月24日(以下同)1(傳送:KTV飲酒之照片1張)00時15分2有7拉!00時24分3呵呵00時24分4兄弟我真的醉我好難掛過02時25分5我知道。02時27分6哥,他微醺了,你要播到幾點他躺在那,跟我朋友在那聊天..在等你來02時28分7誰啊你403時44分8(語音通話[21:11])04時07分9靠北你喝這樣我真的很不放心04時31分10(未接來電)05時01分11(語音通話[00:53])05時04分12沒事會05時07分13我離開了好好休息06時07分14(語音通話[01:17])12時18分15(語音通話[04:40])12時24分16(語音通話[11:44])14時23分附表二:
編號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話語(丙○○)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話語(A女)傳送時間110年8月24日(以下同)1你面前這個人,你聽聽就好01時45分2(語音通話[00:07])03時05分3(未接來電)03時16分4我們要回去了凡是不要看表面03時20分5......03時20分6我叫你克制喝酒你在衝啥真的先不要煩他,這樣很難脫身04時56分7恩所以一陳要來嗎04時57分8對04時57分9重點是04時57分10我說了不要在激怒或者跟他講什麼04時57分11我跟你的客群不一樣04時58分12他就有憂鬱症跟躁鬱症,又喝醉,你要他講什麼我一開始就跟你說他跟你的客人不一樣這是直播不是你的行業04時58分13我自己會評估....04時58分14客群怎麼會一樣?04時58分15我一開始跟你說要克制你騎在他身上???靠北,你要我也騎上去???他都可以亂說南風亂跟別的女生打炮了04時59分16不是啊感覺問題04時59分17對,我跟你說他今天喝醉了他的話聽一半就好你還一直順著他的話下去05時00分18你聊別的吧,不要再聊感情了05時06分19叫阿祥6點來載我跟你一起走05時23分20他要睡著你就不要在吵他了,讓他睡著05時52分21你不要加到他的賴好嗎到底是在幹嘛05時53分22嗯嗯05時53分23不要在Q她了05時55分24我沒有q他我q那個一陳而已05時57分25他不要碰到他05時58分26我也沒有要兇你的意思,只是,我覺得你今天要搞清楚情況是什麼,今天我前面跟你講那麼多了,我也給你很多暗示了,然後你一直做沒有想到後果,今天是我帶你去,你代表我,而不是你自己,他是粉絲,玩家欸,不是一般人欸,怎麼會用一樣的方式去對待,還交換賴,你能保證他後面不會在平台上亂講什麼嗎??如果他說我跟他怎麼樣呢,你要幫我承擔嗎??你覺得我被黑,被欺負的不夠嗎??06時25分27我不知道你能不能理解的這當中的嚴重性,我一直在阻止你,你有發現嗎?你今天覺得你跟他的事是你們兩個,但是你是我帶去的,難道你想烙人口舌嗎??拜託,我對你也不差吧,可以站在我的角度想一下嗎?06時27分28你平常在外面喝酒還是怎樣隨便你,可是這是我的工作阿,我把你當好朋友,我從以前也一直跟你講,不是所有男性都那麼天真,我也跟你說那人的話聽一半就好,生活已經很不容易了,好好去想想。06時31分29我想跟你說,我對事不對人,你知道那男的在你不在的時候,對我做了什麼嗎?20時38分30他說你還有親他,然後變成他在那覺得我可以這樣,然後在那一直在那叫我親他什麼的,然後他在那要抱抱,然後手在那不安份,我真的嚇壞,然後他又跟其他人說我有給他去外縣市什麼的,我才很認真跟你說,這事情很嚴重,這男的人品不行,要趕快解決他趕快走了。20時40分31加上我不想讓他在那生話在那在做更越矩的事情了,對你那麼兇,跟你說聲抱歉,可是我希望你可以知道這個嚴重性。20時41分32嗯好的我真的缺乏思考111年8月25日01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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